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同意開展電梯智慧監管試點的批復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同意
開展電梯智慧監管試點的批復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電梯智慧監管試點工作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應試點方案開展電梯智慧監管試點。試點期自批復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試點工作要積極穩妥推進。按照總局智慧監管工作部署和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工作實際,進一步落實電梯使用主體責任,厘清安全監管邊界,強化社會監督和協同監管,營造公開公平競爭環境,提升電梯安全監管效能。
三、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城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創新體制機制,深入探索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實現更加科學的分類監管、精準監管。
四、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總結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全國電梯智慧監管工作提供示范引領。試點情況請及時報總局特種設備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同意
開展電梯智慧監管試點的批復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電梯智慧監管試點工作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應試點方案開展電梯智慧監管試點。試點期自批復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試點工作要積極穩妥推進。按照總局智慧監管工作部署和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工作實際,進一步落實電梯使用主體責任,厘清安全監管邊界,強化社會監督和協同監管,營造公開公平競爭環境,提升電梯安全監管效能。
三、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城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統籌發展和安全,創新體制機制,深入探索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實現更加科學的分類監管、精準監管。
四、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總結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全國電梯智慧監管工作提供示范引領。試點情況請及時報總局特種設備局。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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