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變化,網抽、復檢、重復抽查全改!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職能定位,堅持問題導向
明確規定監督抽查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于質量安全問題多發頻發的產品,加大抽查力度,發現并依法處理質量違法行為。厘清抽樣工作的監督檢查屬性,推動將抽樣與檢查貫通融合,對抽樣發現產品存在“三無”、無CCC證書、無生產許可等違法情形的,立即固定證據、及時移送處置,提升監督抽查精準發現、快速處置問題的能力。
二、細化網絡抽查,壓實平臺責任
優化網絡抽查制度架構,將網絡抽查由原來一節調整為獨立一章,細化抽樣記錄規定、結果通報與運用等組織實施有關內容。強化網絡抽查監督管理,對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除公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外,同步公開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等信息,提升監管威懾力。同時,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不合格產品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予以處罰,壓實平臺主體責任。
三、優化處置流程,規范樣品管理
一是簡化整改復查流程。優化原暫行辦法分層時限要求,將原有六十日、七十五日、九十日的整改復查時限,統一簡化為六十日內完成責令改正、初次復查,九十日內完成再次復查,提升問題處置效率。二是明確復查重點。不合格產品整改復查僅針對不合格檢驗項目開展,不再全覆蓋核查實施細則全部項目,有效節約監管資源、提升工作質效。三是完善樣品處置規則。明確檢驗未發現不合格的樣品,可依法通過拍賣、公益性捐贈、銷毀等方式規范處置,實現樣品閉環管理。
四、避免重復抽查,減輕基層負擔
一方面,健全異議處理閉環機制。對無需復檢、不具備復檢條件的異議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該結果為最終結論,杜絕異議反復申請,同時規范工作流程。另一方面,建立復檢機構名錄管理制度。明確復檢機構和樣品抽取、檢驗的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確保復檢結果可靠、可追溯。
五、完善復檢機制,建立復檢名錄
一方面,健全異議處理閉環機制。對無需復檢、不具備復檢條件的異議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該結果為最終結論,杜絕異議反復申請,同時規范工作流程。另一方面,建立復檢機構名錄管理制度。明確復檢機構和樣品抽取、檢驗的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確保復檢結果可靠、可追溯。
六、深化結果運用,壓實行業管理責任
強化抽查數據研判與成果運用,統一規范抽查統計標準,明確采用“不合格率”表述進行匯總統計。健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對抽查發現的問題產品涉及行業主管部門職責的,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抽查結果,協同依法依規處理,構建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質量監管格局。同時,涉及抽查結果信用修復的,明確依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執行。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并對抽查結果進行處理的監督檢查活動。
監督抽查分為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
第四條 【職責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管理、規劃和綜合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五條 【抽查原則】監督抽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對于質量安全問題多發頻發的產品,加大抽查力度,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條 【配合義務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產品、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七條 【避免重復抽查規定】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同一年度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同一產品在同一年度內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重復抽查。
對網絡抽查、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以及落實專項整治等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上述款規定。
第八條 【抽查結果公布規定】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透露、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九條 【抽查計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實施細則】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制定相關產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另行制定。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抽樣數量(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
第十一條 【經費保障】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貯存、處置以及復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避免出現異常低價情況,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樣品抽取、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統稱承檢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為應對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開展的監督抽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檢機構。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要求】承擔樣品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能夠持續符合相關檢驗檢測技術能力要求。
第十四條 【抽檢分離】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公正性要求】承檢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或委托范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準確、可靠可追溯。
第十六條 【禁止性規定】承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或者不實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現場抽查
第十七條 【抽樣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并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隨機選派抽樣人員。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要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抽樣人員身份證明。承檢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文件復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抽查產品范圍、抽樣方法等。
第十九條 【抽樣檢查】抽樣人員應當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抽樣。
抽樣人員發現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應當留存樣品,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開展核查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不予抽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抽樣范圍:
(一)待銷產品數量不符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的;
(二)擬抽樣產品不用于銷售的;
(三)擬抽樣產品用于出口的;
第二十一條 【抽樣操作與證據留存】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記錄抽樣信息,并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
抽樣文書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簽字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文書上注明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抽樣文書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無法抽樣情形】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發生轉產、停業等情況導致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拒檢規定】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樣品價格等方式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核查處理,出具認定結果,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樣品規定】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
對于需要現場抽樣檢驗,或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封樣要求】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樣品運輸、貯存要求】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等對運輸、貯存過程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樣品的運輸、貯存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樣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應當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標識。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妥善保管封存的樣品,不得通過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等方式改變樣品封存狀態。
第四章 網絡抽查
第二十七條 【抽查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樣品,但不得預先告知被抽樣銷售者。
第二十八條 【抽樣機構規定】承擔樣品抽取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網絡銷售產品的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掌握網絡銷售產品抽樣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 【抽樣記錄規定】實施網絡抽樣時,應當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條 【抽樣記錄規定】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如實、完整記錄購買樣品的實際情況。抽樣記錄包括:
(一)被抽樣銷售者的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網址、店鋪名稱等。其中,涉及直播電商方式銷售的,包括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等;
(二)樣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詳情頁、產品鏈接、標價、產品賦碼信息等;
(三)訂單信息,包括訂單編號、支付記錄、收貨信息等;
(四)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樣品規定】抽樣人員購買的樣品應當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第三十二條 【樣品查驗】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寄遞情形等進行記錄和查驗。
發現樣品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留存樣品,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開展核查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樣品確認及封樣規定】抽樣人員通過查驗,確認購買的樣品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后,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連同抽樣文書攜帶或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核查后發現購買的樣品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應重新抽樣。
第三十四條 【查驗記錄規定】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對樣品查驗、確認及封樣過程予以記錄,記錄信息包括:
(一)快遞單據和物流信息;
(二)拆封過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樣品狀態和信息;
(三)樣品狀態、數量、配件、標識等信息;
(四)封樣后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信息、封條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樣品文書送達】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樣品情況填寫抽樣文書。抽樣文書經抽樣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后,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買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文件復印件。
第五章 樣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 【樣品記錄】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對于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于網絡抽取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有關要求存放。
第三十七條 【樣品核實】被抽樣產品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市場準入管理的,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是否符合相應法定要求。
發現樣品存在無需檢驗即可判定涉嫌違法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開展核查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檢驗原則】檢驗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檢驗報告要求】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晰、可追溯,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條 【檢驗報告報送】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樣品處置】經檢驗未發現不合格并且屬于無償提供的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退還。
經檢驗未發現不合格的購買樣品,在監督抽查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賣、公益性捐贈、銷毀、科研留用等方式處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 【結論告知】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論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樣品屬于在銷售者處現場抽取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同時告知樣品生產者。
樣品屬于通過網絡抽樣方式購買的,還應當同時告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樣品生產者。
第四十三條 【異議申請時限】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 【異議處理要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等有異議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異議處理,并將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闡明理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研判。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支付備用樣品費用。
對于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四十五條 【復檢機構名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立并公布復檢機構名錄。復檢機構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技術條件和能力要求,復檢機構的地域分布和檢驗檢測技術能力覆蓋領域應當符合復檢工作實際需求。
第四十六條 【復檢機構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復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要求的復檢機構,并通知申請人。復檢機構不得與承擔樣品抽取、檢驗的機構為同一機構。
第四十七條 【復檢要求】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復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復檢。
第四十八條 【復檢樣品核實】復檢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備用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復檢原則上使用備用樣品,檢驗結果可在檢驗樣品上復現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復檢檢驗要求】復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確保復檢結果可靠、可追溯,并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書面告知復檢申請人。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條 【特殊情形】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通過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等方式改變備用樣品封存狀態的,應當終止復檢,并以初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一條 【復檢費用】復檢費用由申請人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抽查結果通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公開內容包括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及地址,產品規格型號等信息,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監督抽查情況。
組織地方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產品為本行政區域以外的生產者生產的,應當及時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抽查產品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的,向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抽查結果,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抽查結果涉及信用修復的,依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執行。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抽查結果公示期滿的,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予以撤銷。
第五十三條 【不合格產品處理】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六十日內予以改正,報送整改情況,并組織復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級上報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再次復查要求】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再次組織復查。
第五十五條 【復查樣品】復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前,不得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五十六條【電商平臺監管】對于網絡抽查發現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依法公開電商平臺經營者外,還應當公開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等信息。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于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的監督抽查結果中涉及本平臺銷售的不合格產品等質量違法情形的,應當定期組織排查,發現問題的,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七條 【質量分析】對于不合格產品存在區域性、系統性、行業性質量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召開監督抽查質量分析會,指導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提升產品質量。
監督抽查質量分析工作統一采用“不合格率”表述進行匯總統計。
第五十八條 【機構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再次復查不合格處理】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再次復查后仍不合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違法主體處理】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一)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二)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
(三)電商平臺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四)未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而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的;
(五)通過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等方式,改變樣品封存狀態并影響檢驗的。
第六十一條 【機構處理】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二條 【市場監管人員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文書保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抽樣文書等有關材料、證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六十四條 【期限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五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職能定位,堅持問題導向
明確規定監督抽查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對于質量安全問題多發頻發的產品,加大抽查力度,發現并依法處理質量違法行為。厘清抽樣工作的監督檢查屬性,推動將抽樣與檢查貫通融合,對抽樣發現產品存在“三無”、無CCC證書、無生產許可等違法情形的,立即固定證據、及時移送處置,提升監督抽查精準發現、快速處置問題的能力。
二、細化網絡抽查,壓實平臺責任
優化網絡抽查制度架構,將網絡抽查由原來一節調整為獨立一章,細化抽樣記錄規定、結果通報與運用等組織實施有關內容。強化網絡抽查監督管理,對抽查發現的不合格產品除公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外,同步公開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等信息,提升監管威懾力。同時,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不合格產品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予以處罰,壓實平臺主體責任。
三、優化處置流程,規范樣品管理
一是簡化整改復查流程。優化原暫行辦法分層時限要求,將原有六十日、七十五日、九十日的整改復查時限,統一簡化為六十日內完成責令改正、初次復查,九十日內完成再次復查,提升問題處置效率。二是明確復查重點。不合格產品整改復查僅針對不合格檢驗項目開展,不再全覆蓋核查實施細則全部項目,有效節約監管資源、提升工作質效。三是完善樣品處置規則。明確檢驗未發現不合格的樣品,可依法通過拍賣、公益性捐贈、銷毀等方式規范處置,實現樣品閉環管理。
四、避免重復抽查,減輕基層負擔
一方面,健全異議處理閉環機制。對無需復檢、不具備復檢條件的異議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該結果為最終結論,杜絕異議反復申請,同時規范工作流程。另一方面,建立復檢機構名錄管理制度。明確復檢機構和樣品抽取、檢驗的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確保復檢結果可靠、可追溯。
五、完善復檢機制,建立復檢名錄
一方面,健全異議處理閉環機制。對無需復檢、不具備復檢條件的異議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該結果為最終結論,杜絕異議反復申請,同時規范工作流程。另一方面,建立復檢機構名錄管理制度。明確復檢機構和樣品抽取、檢驗的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確保復檢結果可靠、可追溯。
六、深化結果運用,壓實行業管理責任
強化抽查數據研判與成果運用,統一規范抽查統計標準,明確采用“不合格率”表述進行匯總統計。健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對抽查發現的問題產品涉及行業主管部門職責的,及時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抽查結果,協同依法依規處理,構建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質量監管格局。同時,涉及抽查結果信用修復的,明確依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執行。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并對抽查結果進行處理的監督檢查活動。
監督抽查分為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
第四條 【職責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管理、規劃和綜合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
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五條 【抽查原則】監督抽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對于質量安全問題多發頻發的產品,加大抽查力度,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條 【配合義務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所需產品、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七條 【避免重復抽查規定】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以下簡稱同一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同一年度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同一產品在同一年度內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重復抽查。
對網絡抽查、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以及落實專項整治等開展的監督抽查,不適用上述款規定。
第八條 【抽查結果公布規定】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透露、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九條 【抽查計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報送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實施細則】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制定相關產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另行制定。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抽樣方法、抽樣數量(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
第十一條 【經費保障】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貯存、處置以及復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避免出現異常低價情況,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樣品抽取、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統稱承檢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為應對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開展的監督抽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檢機構。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要求】承擔樣品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能夠持續符合相關檢驗檢測技術能力要求。
第十四條 【抽檢分離】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公正性要求】承檢機構應當在合同約定或委托范圍內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保證抽樣、檢驗工作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準確、可靠可追溯。
第十六條 【禁止性規定】承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實施抽樣前以任何方式將監督抽查方案有關內容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
(二)轉包檢驗任務或者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分包檢驗任務;
(三)出具虛假或者不實檢驗報告;
(四)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期間,與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訂監督抽查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或者接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同一產品的委托檢驗;
(五)利用監督抽查結果開展產品推薦、評比,出具監督抽查產品合格證書、牌匾等;
(六)利用承擔監督抽查相關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當利益;
(七)違反規定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抽樣、檢驗等與監督抽查有關的費用;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現場抽查
第十七條 【抽樣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并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隨機選派抽樣人員。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
第十八條 【抽樣人員要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抽樣人員身份證明。承檢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文件復印件。
抽樣人員應當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抽查產品范圍、抽樣方法等。
第十九條 【抽樣檢查】抽樣人員應當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抽樣。
抽樣人員發現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情形的,應當留存樣品,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開展核查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不予抽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抽樣范圍:
(一)待銷產品數量不符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要求的;
(二)擬抽樣產品不用于銷售的;
(三)擬抽樣產品用于出口的;
第二十一條 【抽樣操作與證據留存】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記錄抽樣信息,并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
抽樣文書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拒絕簽字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文書上注明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抽樣文書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無法抽樣情形】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發生轉產、停業等情況導致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拒檢規定】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樣品價格等方式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核查處理,出具認定結果,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樣品規定】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抽樣人員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
對于需要現場抽樣檢驗,或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樣品獲取方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封樣要求】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樣品運輸、貯存要求】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于易碎品、危險化學品等對運輸、貯存過程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樣品的運輸、貯存過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樣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處的,應當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標識。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妥善保管封存的樣品,不得通過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等方式改變樣品封存狀態。
第四章 網絡抽查
第二十七條 【抽查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承檢機構抽樣,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樣品,但不得預先告知被抽樣銷售者。
第二十八條 【抽樣機構規定】承擔樣品抽取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網絡銷售產品的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掌握網絡銷售產品抽樣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 【抽樣記錄規定】實施網絡抽樣時,應當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條 【抽樣記錄規定】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如實、完整記錄購買樣品的實際情況。抽樣記錄包括:
(一)被抽樣銷售者的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網址、店鋪名稱等。其中,涉及直播電商方式銷售的,包括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等;
(二)樣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詳情頁、產品鏈接、標價、產品賦碼信息等;
(三)訂單信息,包括訂單編號、支付記錄、收貨信息等;
(四)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樣品規定】抽樣人員購買的樣品應當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第三十二條 【樣品查驗】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寄遞情形等進行記錄和查驗。
發現樣品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留存樣品,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開展核查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樣品確認及封樣規定】抽樣人員通過查驗,確認購買的樣品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后,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連同抽樣文書攜帶或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核查后發現購買的樣品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應重新抽樣。
第三十四條 【查驗記錄規定】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對樣品查驗、確認及封樣過程予以記錄,記錄信息包括:
(一)快遞單據和物流信息;
(二)拆封過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樣品狀態和信息;
(三)樣品狀態、數量、配件、標識等信息;
(四)封樣后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信息、封條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樣品文書送達】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樣品情況填寫抽樣文書。抽樣文書經抽樣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后,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買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文件復印件。
第五章 樣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 【樣品記錄】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對于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于網絡抽取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應當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有關要求存放。
第三十七條 【樣品核實】被抽樣產品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市場準入管理的,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是否符合相應法定要求。
發現樣品存在無需檢驗即可判定涉嫌違法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報告涉嫌違法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開展核查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八條 【檢驗原則】檢驗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檢驗報告要求】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晰、可追溯,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條 【檢驗報告報送】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樣品處置】經檢驗未發現不合格并且屬于無償提供的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及時退還。
經檢驗未發現不合格的購買樣品,在監督抽查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拍賣、公益性捐贈、銷毀、科研留用等方式處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樣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出異議處理申請期限屆滿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 【結論告知】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論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樣品屬于在銷售者處現場抽取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同時告知樣品生產者。
樣品屬于通過網絡抽樣方式購買的,還應當同時告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樣品生產者。
第四十三條 【異議申請時限】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 【異議處理要求】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等有異議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異議處理,并將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闡明理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研判。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支付備用樣品費用。
對于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四十五條 【復檢機構名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立并公布復檢機構名錄。復檢機構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技術條件和能力要求,復檢機構的地域分布和檢驗檢測技術能力覆蓋領域應當符合復檢工作實際需求。
第四十六條 【復檢機構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復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要求的復檢機構,并通知申請人。復檢機構不得與承擔樣品抽取、檢驗的機構為同一機構。
第四十七條 【復檢要求】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復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復檢。
第四十八條 【復檢樣品核實】復檢機構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檢查記錄備用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形,并核對備用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
復檢原則上使用備用樣品,檢驗結果可在檢驗樣品上復現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復檢檢驗要求】復檢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確保復檢結果可靠、可追溯,并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組織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書面告知復檢申請人。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條 【特殊情形】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通過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等方式改變備用樣品封存狀態的,應當終止復檢,并以初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十一條 【復檢費用】復檢費用由申請人向復檢機構先行支付。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抽查結果通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公開內容包括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及地址,產品規格型號等信息,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監督抽查情況。
組織地方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合格產品為本行政區域以外的生產者生產的,應當及時通報生產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抽查產品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的,向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抽查結果,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抽查結果涉及信用修復的,依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執行。
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抽查結果公示期滿的,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予以撤銷。
第五十三條 【不合格產品處理】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六十日內予以改正,報送整改情況,并組織復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級上報至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再次復查要求】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再次組織復查。
第五十五條 【復查樣品】復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
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前,不得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五十六條【電商平臺監管】對于網絡抽查發現銷售不合格產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除依法公開電商平臺經營者外,還應當公開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等信息。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于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的監督抽查結果中涉及本平臺銷售的不合格產品等質量違法情形的,應當定期組織排查,發現問題的,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七條 【質量分析】對于不合格產品存在區域性、系統性、行業性質量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專業技術機構召開監督抽查質量分析會,指導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管理,提升產品質量。
監督抽查質量分析工作統一采用“不合格率”表述進行匯總統計。
第五十八條 【機構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再次復查不合格處理】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再次復查后仍不合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條 【違法主體處理】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一)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二)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的;
(三)電商平臺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四)未經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而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的;
(五)通過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等方式,改變樣品封存狀態并影響檢驗的。
第六十一條 【機構處理】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二條 【市場監管人員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文書保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抽樣文書等有關材料、證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六十四條 【期限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五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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