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打擊網絡傳銷專門內容 《禁止傳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近日了解到,為適應新形勢下打擊整治傳銷工作需要,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與社會穩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禁止傳銷條例》,形成《禁止傳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征求意見稿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
增設打擊網絡傳銷的專門內容。網絡傳銷涉及地域廣、參與人員多、涉案資金量大、潛在社會風險高,是當前防范和打擊傳銷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根據工作實際,對網絡傳銷進行定義。
強化防范和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措施。打擊傳銷需要堅持防范與查處并重的工作思路,營造上下聯動、各盡其職、齊抓共管、配合有力的社會綜合治理格局。為此,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懲治傳銷工作負總責內容,將網信、通信、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增列為打擊傳銷相關部門。
二是針對傳銷活動特點,新增資金監控措施,規定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嫌傳銷資金的監測工作,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三是增加信用懲戒措施,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任何經營主體中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加重傳銷法律責任。
一是將對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行為的罰款,由定額罰為主修改為以違法所得的倍數處罰為主,對一年內因參加傳銷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加大罰款力度,提高法律威懾力。
二是明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在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過程中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但當事人應及時停止并糾正。
三是新增與被調查傳銷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配合調查的法律責任。
四是新增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傳銷信息的防范和處置義務的法律責任。
五是處罰到人,新增傳銷直接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記者近日了解到,為適應新形勢下打擊整治傳銷工作需要,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與社會穩定,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禁止傳銷條例》,形成《禁止傳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征求意見稿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
增設打擊網絡傳銷的專門內容。網絡傳銷涉及地域廣、參與人員多、涉案資金量大、潛在社會風險高,是當前防范和打擊傳銷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根據工作實際,對網絡傳銷進行定義。
強化防范和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措施。打擊傳銷需要堅持防范與查處并重的工作思路,營造上下聯動、各盡其職、齊抓共管、配合有力的社會綜合治理格局。為此,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懲治傳銷工作負總責內容,將網信、通信、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增列為打擊傳銷相關部門。
二是針對傳銷活動特點,新增資金監控措施,規定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嫌傳銷資金的監測工作,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三是增加信用懲戒措施,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在任何經營主體中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加重傳銷法律責任。
一是將對組織策劃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行為的罰款,由定額罰為主修改為以違法所得的倍數處罰為主,對一年內因參加傳銷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加大罰款力度,提高法律威懾力。
二是明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在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過程中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但當事人應及時停止并糾正。
三是新增與被調查傳銷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配合調查的法律責任。
四是新增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傳銷信息的防范和處置義務的法律責任。
五是處罰到人,新增傳銷直接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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